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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、反映案件之作業流程:
1.案件之受理:凡求職者或求才者向本中心提出申訴或反映時,由本中心負責人負責受理,並填具處理紀錄表(如附表)。
2.案件之處理:
(1).
負責辦理案件之人員,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,盡力發覺事實真相。
(2).
若該項事由,依本中心規定無可議之處,毋須面談並取得申訴人之共識者,於負責人擬具處理表後得立即告知申訴人;若須面談者,填具處理表後,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,並備妥面談事宜。
3.案件之面談及處理結果:
(1).
面談之進行,必要時負責人需親自到場說明,並提供規章及相關法令資料備詢。
(2).
面談結束後,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紀錄,由申訴人簽章確認,並需將最後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。
(3).
申訴之處理結果,規章及相關法令,做成處理結論通知申訴人,惟申訴人仍有異議得再具其他相關原因,再行提出。
- 申訴、反映案件紀錄表: